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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三亚珠宝旅游购物场所标价签制作须审核

A-A+2013年11月21日07:46南海网评论

  南海网三亚11月20日消息(三亚新闻网记者 刘丽萍)11月20日,南海网记者从三亚市物价局获悉,三亚市出台的《三亚市珠宝旅游购物场所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为加强对三亚珠宝旅游购物场所珠宝商品价格的有效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三亚市珠宝旅游购物场所经营秩序与价格行为,三亚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三亚市珠宝旅游购物场所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经六届三亚市政府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近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三亚市珠宝旅游购物场所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办法》所称珠宝销售经营者是指在旅游购物场所从事珠宝销售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专营或兼营的各类水晶、珍珠、玉器、翡翠、钻石、贝类等天然材料(包括人工混合等)制成的,具有一定价值的首饰、工艺品或其他珍藏品的经营者。各类珠宝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合理定价。

  《办法》要求,珠宝销售经营者销售珠宝商品时应当依法对珠宝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其标价方式进行监制。经营者制作珠宝商品标价签,应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能制作使用。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办法》规定,珠宝商品标价签要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天然品或合成品)、计价单位、零售价格(有折扣的要标明折扣幅度)等项目。标价签应指定专人签章。珠宝销售经营者降价销售珠宝商品时,应标明降价销售珠宝商品的原价。

  此外,《办法》还要求珠宝商品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珠宝经营的单位一律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同时,应当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内容。

  据三亚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颁布实施后,该局将依据本《办法》及相关价格政策法律法规,大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深入开展市场价格检(巡)查,在广泛宣传教育、指导规范的基础上,发现违规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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