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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医保出新规 术前门诊费可报销

A-A+2013年11月20日07:44海南日报评论

  本报海口11月19日讯(记者张惠宁)以往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对普通门诊的费用是不报销的,但从2013年10月11日起,这一规定放宽了。诊断需住院手术治疗的参保患者,等待床位期间(7天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与疾病手术准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化验费,列入当次住院费用结算。

  近日,省社保局下发了《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出台贴心举措,以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可以缩短住院时间和降低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除了放宽规定将为做手术而进行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报销范围,还简化了部分门诊特殊病种申请治疗的程序。

  《意见》规定:对于鼻咽癌、子宫颈癌、乳腺癌、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活动期)、精神病等疾病,参保患者可以凭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辅助检查或病理切片检查结果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申请。但同时规定鼻咽癌、子宫颈癌、乳腺癌等肿瘤患者还应提供医生出具的放、化疗方案;精神病患者还需提供专科医院证明、用药记录等相关资料。

  自去年6月1日,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实行在本省范围内参保人自主择院看病就医,这是落实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全省统筹的举措之一。

  为了保证参保人省内跨市县就医无障碍,省社保局为此特地在《意见》中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全省各社保经办机构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全省社保经办机构间实行互认。比如省皮肤病医院是省社保局的定点医疗机构,那么也即是全省其他各市县的定点医疗机构。考虑到有些定点医疗机构还未能“全省联网”结算,省社保局规定,在确定的已全省联网的60家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费用,当场报销。其他的未全省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垫付后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散单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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