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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一商场售假冒“LV” 商家及商场判赔8000元

A-A+2013年11月1日08:03海南特区报评论

  原标题:商家及商场判赔8000元

  销售假冒“LV”产品

  38岁的女子潘某想不到,自己卖给客人上万元的商品后,却很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三亚大东海一家酒店一楼商场因销售假冒“LV”产品,酒店方及商场经营者都被告上了法院。日前,经海南高院终审判决,案件终于告一段落。

  2011年12月22日,路易威登马利蒂(以下简称“路易威登”)委托吴某和公证人员到三亚市大东海宝×酒店一楼商场。吴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花费1.2万多元(人民币,下同)在商场买了标有“LV”商标图案的鞋子、皮包等物,并取得发票。

  同年圣诞节,路易威登出具假冒商品确认书,确认前述商品均属假冒伪劣商品。路易威登按侵犯的商标及侵犯商标具体商品分类,以13个案件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宝×酒店,后又追加该酒店商场经营者潘某为共同被告。路易威登要求宝×酒店、潘某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调查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2万元,同时应公开道歉。

  经查,涉案相关商标由路易威登在1985年在中国申请,已依法在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获得注册。

  法院认为,路易威登系涉案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但潘某与宝×酒店之间不存在共同销售侵权商品行为。潘某销售侵权商品,主观过错和市场影响相对较小。路易威登对同一被告销售不同侵权商品分别提起13件诉讼,所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数额过高。

  此前,三亚中院一审判决,判令潘某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犯路易威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潘某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8000元。一审宣判后,路易威登提出上诉。日前,海南高院终审判决,认为宝×酒店为宝×实业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并无法人资格,该院改判宝×公司对潘某所承担赔偿8000元的2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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