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发出《关于做好国Ⅳ标准车用燃油油品置换及标识更新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11月19日前,省内所有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完成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11月20日零时起,我省不允许再销售非国Ⅳ标准汽柴油。
为保障我省推行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稳步推进,省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各相关单位,及时开展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油品置换及标识更新工作。从2013年10月20日起,逐步进行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2013年11月19日前,省内所有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完成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全省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各油品的名称标识统一为:“标号+汽油或柴油+(Ⅳ)”。在标识的材质、尺寸和颜色上,各单位可自行安排,但设计要醒目、易辨认。
省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各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的标识更新与油品置换同步进行。自11月20日零时起,全省各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应在油罐区、立式招牌、加油机、价格牌、灯箱、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有关油品标号内容中必须使用新标识。各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根据现有非国Ⅳ标准汽柴油库存数量、已购买尚未提油的库存数量以及每日正常消化量,认真制定库存消化方案,及时调剂消化。11月20日零时起,我省不允许再销售非国Ⅳ标准汽柴油。各市县推广使用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对辖区内加油站的油品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辖区内的社会加油站,要作为这次推行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的重点,保障推行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工作顺利实施。(记者 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