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吴静 特约记者 陈世清 通讯员李盛兰)《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宣传《办法》,本报将为读者讲解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的常识,希望能帮读者们解疑释惑,对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同时也希望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交通陋习,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问题一:电动车驶入机动车道做何处罚?
《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或者在未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出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行驶的,处20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未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出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行驶的,处20元罚款。
问题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如何处罚?
电动自行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处40元罚款;超标电动自行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处100元罚款。问题三:电动自行车未办牌上路行驶如何处罚?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未取得行驶证和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4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