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几名不良少年聚集,用鞭炮和透明胶带等物制作“山猪炮”,向与之有矛盾的邻村人投掷,“山猪炮”发生爆炸致一人死亡。近日,省二中院以爆炸罪判处阿强(化名)等4名未成年人6至13年有期徒刑。
2012年11月,阿强等4人用鞭炮和透明胶带等物制作了一枚“山猪炮”,引爆成功后又制作了5枚。之后,4人商议将制作的“山猪炮”去扔炸与之有过矛盾的邻村村民。当4人骑摩托车持“山猪炮”路过邻村时,发现与之有过矛盾的阿明(化名)等人在一百货店前聊天,遂决定扔炸阿明等人。
因害怕被对方扔石块打伤,4人先后三次骑车绕经该百货店,寻找合适机会下手。当第三次绕经该百货店时,阿强持一枚“山猪炮”向阿明等人聚集地投掷,“山猪炮”落在阿明头部发生爆炸将阿明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强等4人使用自制爆炸物投掷到公共场合的人群中,危害公共安全,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鉴于3人未满18周岁,一人未满16周岁,且均有自首情节,其家属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遂决定依法从轻或减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