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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化解11年巨额赔偿纠纷 国资委致谢

A-A+2013年10月11日08:03南海网评论

  金椰林公司与华能公司的系列损害赔偿纠纷案已经困扰双方11年,多年来原被告身份不断转换,多次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记者10日获悉,因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化解了长达11年的纠纷,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发函致谢。

  1999年,金椰林公司在海南澄迈县马村电厂附近兴建酒精厂,并与华能公司的子公司火电实业公司签订合同,租赁华能公司原发电厂旧址作为酒精厂用地,后双方又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水合同》、《供用蒸汽合同》,约定由火电公司向金椰林公司供应电、水、汽。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华能公司对金椰林公司停电、停水、停汽。2002年6月21日金椰林公司停产。停产后,金椰林公司于2002年12月30日向海南高院起诉要求华能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113万元,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除合同,华能公司向金椰林公司支付1599余万元。

  该判决生效后,金椰林公司又向海口中院提起了违约之诉,要求华能公司偿付停汽违约金2737余万元。海口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金椰林公司的诉求,金椰林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南高院。

  该案在审理期间,金椰林公司又于2011年1月12日向海南高院提起了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华能公司赔偿损失10050万余元。与此同时,华能公司作为原告,也在海南一中院向金椰林公司提起了拖欠租金之诉,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华能公司不服亦上诉至海南高院。一时间,三宗案件分别在海南高院民一庭、民二庭审理。

  由于三宗案件案情复杂,标的额巨大,当事人之间矛盾突出,海南高院决定将三宗案件统筹协调,合并处理。三宗案件报经审委会讨论,结合案件情况,海南高院判决华能公司向金椰林公司支付违约金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508万余元,金椰林公司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及华能公司提起的拖欠租金之诉被驳回。三案判决后,金椰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上诉期间,海南高院民二庭为彻底、妥善解决双方纠纷,继续做双方的工作,终于促成和解,华能公司向金椰林公司支付赔偿款及诉讼费共计2508万元。其后,金椰林公司也于今年8月底,通过海南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了对一审判决的上诉。至此,金椰林公司与华能公司之间长达11年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见习记者刘麦 通讯员胡娜王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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