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南频道9月23日电(林玥 冯怡 闫宇辉)海南农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国有)澄迈分公司原报账员王某贪污、挪用单位社保经费一案,近日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海南农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是海南农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下属单位,管理红光、红岗等7个保安大队,公司保安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经费等费用均由总公司拨付。被告人王某作为报账员,负责分公司的相关财务管理工作,其中包括缴纳公司保安员的社会保险费。2011年2月至 2012年9月间,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澄迈分公司报账员兼出纳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该分公司账户中的社会保险经费做生意或用于赌博、购买私彩等非法活动。后因总公司财务催要社保费缴纳凭证,王某遂私刻印章,并用虚假的社保费报销单据平账。其中,王某为掩盖其挪用社保经费的事实,伪造社保费报销单据12张,总额达人民币3416095元。后王某补缴职工社保费1759047元,扣除已补缴的社保费,王某采取虚假单据平账的实际数额为人民币1657047元,未采用虚假单据平账的挪用数额为人民币940256元,这最终造成分公司账户短款共计人民币2597305元,致使公司保安的部分月份社保费未及时缴交。
2012年9月,分公司部分保安员到澄迈县社会保险事业局查询社保缴费情况,发现有些月份的社保费没有缴纳,于是向总公司反映。总公司发现该情况后,公司人员对王某做了思想教育,王某交代了其伪造印章并多次挪用社保经费的事实。案发后,王某的亲属代其退赃195000元。
2012年11月8日,澄迈县检察院将该案向海南检察一分院报捕。11月15日,经海南检察一分院批准,王某被逮捕。该案报捕期间,一分院主动协调总公司为因案受损的的600多名保安员共补交240万余元社保费,及时维护保安员的切身利益,确保澄迈分公司承担的护林保胶工作有序开展,有效避免了一起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2013年5月14日,一分院以王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5日,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管理国有公司财务账户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达2597304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中,被告人为应付上级单位财务检查,伪造1657047元的虚假报销单据平账,意图掩盖犯罪事实,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未归还,此行为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未采用虚假单据平账挪用数额为940256元,属于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仍应以挪用公款罪进行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法应数罪并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