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海南|新闻|旅游|广告服务|惠购|公益

|注册

新浪海南> 资讯 >海南资讯>正文

家庭困难妻子出走 海口一男子欲“卖”2岁半幼子

A-A+2013年9月22日11:37环球网评论

  海口网9月22日消息(见习记者 钟元韬)19日,海口市民林先生收到一条“送子”短信,发送人自称李先生,消息内容为:“我有一私生子,两岁半,身体健康。孩子母亲出走,遂想将孩子送给成功人士或者无子女夫妇抚养。”林先生向海口网记者反映后,记者以欲收养孩子的身份与这位李先生取得了联系。

  当记者给李先生发送短信表明有收养意图之后,很快得到回应。据李先生介绍,自己今年46岁,北方人,住府城,家里生活条件很不好,妻子离家出走不知所踪,留下一个男孩两岁半,怕孩子跟着自己受苦,所以随机群发短信想把孩子送走。

  李先生向记者提出了两个收养方案,方案一:一次性过养,需要支付十万元保证金,生父不再探亲,保证金在孩子学成毕业之后归还。方案二: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这样就可以不用支付保证金,但收养人必须事业有成,夫妇二人中必须有一位是教师,而且生父可按法定日探亲,孩子每年的学费、医疗费全包。

  当记者提出是否收养人只要拿出十万保证金,就不管收养人是什么人都把孩子送出的疑问,竟得到了肯定的回答。接下来记者要求出示孩子的出生证明,李先生推说孩子出生时没有结婚证,所以孩子不能办理出生证明,随后记者又要求看一看这位李先生的身份证,但也被拒绝。面对记者种种质疑,李先生表示,孩子长得跟自己很相像,看到就知道了。

  经过60多条短信的交流,李先生终于同意与记者在19日下午面谈,但当天下午,经过几次通话,李先生先是推说孩子生病,不能出门,随后又说因为约见的地方不在包厢内,所以拒绝见面。下午4点20分,李先生给记者发来短信称记者“疑点”太多之后便联系不上了。

  翌日,记者采访了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的陈剑律师。陈剑表示,送养孩子必须符合《收养法》的规定,不能单方面觉得条件差就将孩子送养,“这种情况应当把孩子送到福利院,由福利院接收之后再安排收养家庭将孩子收养。”同时陈剑律师表示,私下签订终生不见并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实际上是变相买卖儿童,属违法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保存|打印|关闭

微博爆调查

新浪首页|新浪海南|新闻|视频|旅游|读图|专题|站点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海南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