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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他人骗购外汇8300多万美元

A-A+2013年9月14日08:23海南特区报评论

  本报讯 今年50岁的陈某亮,因多次违反外贸代理业务和外汇管理条例规定,伪造合同、发票,用假货骗取报关单,帮助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达8300多万美元,并汇往境外,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和市场秩序。日前,陈某亮因非法经营罪终审领刑7年。本报记者组

  1997年10月,萧某彬、陈某(均已判刑)、黄某森(在逃)经郭某真(已判刑)介绍认识被告人陈某亮,他们分工明确,由萧某彬、黄某森负责组织购汇资金,陈某伪造进口合同、发票等商业单据,陈某亮负责获取海关关单及办理报关手续,以味精冒充“还原型辅酶”,虚构某进出口“还原型辅酶”骗取国家外汇。此外,每谈好100万美元向陈某亮付2至3万元的报酬。

  1997年12月至1998年4月,萧某彬、陈某亮指使胡某、陈某彪、陈某宣(另案处理)分批随身携带味精,从香港乘飞机至三亚。陈某亮、李某平(已判刑)、梅某等人将假货物申报进口后,存放于三亚恒×公司向三亚某经济贸易公司和三亚某进出口贸易公司违规承包的保税仓中。

  陈某亮将骗取到的9份报关单交由萧某彬。1998年1月至5月,萧某彬等人在上海以多家公司名义,共向多家银行骗汇6965.1万美元,并将骗购的外汇汇往香港×成等6家公司在银行的账户购汇,以赚取利差。陈某亮共从中非法获利约140万元。

  1998年3月9日至19日,陈某亮指使香港居民陈某彪携带60公斤味精冒充“还原型辅酶”从三亚进口,骗取1份三亚海关报关单。陈某亮持海关报关单、伪造某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及吴某坤(在逃)提供的5700余万元资金,以三亚某经贸公司名义分别在1998年3月9日、16日、19日,在三亚某银行分三笔购汇共684万美元,后将所购得的684万美元汇往香港中×公司账户,以赚取利差。陈某亮从中非法获利约20万元。

  1998年3月至4月,陈某亮与张某民、欧某辉、王某(均已判刑)在海南共谋骗汇。陈某亮指使陈某彪等人从香港携带味精冒充“还原型辅酶”到三亚,骗取2份报关单及进口合同、发票等商业单据交给张某民、欧某辉,张、欧将从广东汕头等地筹集的购汇资金5704.6万元及相关单据交给王某。王某伙同韩某海(已判刑)以天津润×公司名义于1998年5月在天津骗购外汇684万美元,并汇往香港账户,以赚取利差。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陈某亮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骗汇数额达8333.1万美元。该院2012年12月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亮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对被告人陈某亮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冻结在案的非法所得存款及查封在案的用非法所得购买的房产一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陈某亮不服,提出上诉。日前,海南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院认为,陈某亮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伪造合同、发票、以假货骗取报关单,帮助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达8333.1万美元,并汇往境外,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骗购外汇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外汇大量流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据了解,1999年前后,海南一举侦破该起有预谋、有组织、有分工的骗汇案,因当时涉案金额巨大,曾引起国内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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