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日从海南省税务部门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减轻餐饮业税费负担支持餐饮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后,省地税局已完成了征管信息系统的修改,相关政策已开始执行。
根据日前下发的《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海南省餐饮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将从15%调整为国家最低标准8%。自2013年 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餐饮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税额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从1.5%调整为1%。海口、三亚、琼海、文昌等10个已开征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自2013年8月1日至 2013年12月31日,免征餐饮业价格调节基金,2014年按目前标准减半,即按营业额0.5%的征收标准征收。对三沙、澄迈、乐东、屯昌等9个尚未开征该项基金的市县,暂不征收。
针对反映的税额核定工作滞后、定额征税就高不就低、税务发票较少等问题,由省地税局严格按照税收征管规定,及时核定税额,根据纳税人实际营业额予以征税,安装税控机加强税收征收和发票管理。(记者陈敬儒 实习生王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