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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小城镇建设资金不得用于经营性项目投资

A-A+2013年8月8日08:30海南日报评论

  我省出台规定规范省本级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管理

  小城镇建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本报海口8月7日讯(记者邵长春 通讯员程叶华)记者今天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小城镇建设,规范省本级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省近日出台了《海南省省本级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取代原来的《海南省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额度按照年度预算规模及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的整体投资和效果等因素考虑安排,具体补助比例按照不超过市县政府安排每个小城镇建设资金的50%。

  省级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小城镇道路、公共照明、给排水、街道立面更新改造、污水处理、重要景观节点和标志物的建设和改造等市政工程设施,公共绿地及环境绿化等园林绿化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清运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省委、省政府决定的有关小城镇建设专项任务等。

  《办法》明确规定,小城镇建设资金不得用于经营性项目投资,不得用于有关管理单位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经费支出、设备购置支出及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费用支出。

  每年2月底前,各市县财政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须联合行文向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申报,且每年申报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小城镇数量不超过2个。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并下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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