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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或被吊证

A-A+2013年8月7日11:17海南特区报评论

  本报讯 近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一些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等现象,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处方药销售的监管,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记者 赵秋云

  严格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通知》要求加大药品监管力度,严格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的监管,指导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促进处方药的规范销售及合理使用,防止消费者因自我行为不当导致滥用药物和危及健康。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要详细记录

  《通知》指出,将加大药品零售企业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在销售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时,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并留存处方备查,原处方不能留存的,可以电子照片、复印等形式留存,销售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否则一律不得销售。经营处方药与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照GSP要求,由处方审核人员审核后销售处方药,处方审核人员不在岗的,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所有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此外,全省各市县食药监部门还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促进药品分类管理实施到位。对检查中发现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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