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目前,我国央行用存贷比作为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指标,现行商业银行存贷比为75%。客观来看,存贷比指标在我国监管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至今对约束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防控流动性风险仍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但是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今年以来要求给存贷比松绑的呼声越来越高。75%的“红线”是否该松动,如何松动,能否取消,这些问题被一再热议。本报今日专题文章就这一话题进行探讨,以飨读者。
监管层酝酿改进存贷比考核办法 存废引争议
随着银行资产负债的多元化,贷存比的代表性有限,更应作为一个监测指标而非硬性约束的指标去考察贷款审慎与否
■本报记者 夏 青
随着央行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利率市场化更进一步,而要求废除银行存贷比考核指标的声音也随之越来越多。日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就建议修订《商业银行法》。
此外,银监会也一直在酝酿改进银行存贷比考核办法。但业内专家则表示,最根本的还是应该修改《商业银行法》,为利率市场化和中国金融的长期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曾向本报记者提出,是否废除可以再讨论,但从目前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的经营情况来看,75%的限制应该调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微博]也曾表示,监管机构有必要调整现75%贷存比指标,否则会对银行信贷扩张构成最大制约。随着银行资产负债的多元化,贷存比的代表性有限,更应该作为一个监测指标而非硬性约束的指标去考察贷款审慎与否。
存贷比考核办法
存、废引争议
“从6月份开始,银监会加强了对存贷比的考核,不仅是本币,外币也包括在内。”一位国有大行内部人士日前向记者透露。
虽然如此,但对于业内普遍质疑的存贷比考核,银监会一直在酝酿改进。
今年年初,有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银监系统内部会议上公开表示,将深入研究当前市场条件下的存贷比监管方式,改进商业银行存贷比考核办法。
随后,尚福林再一次表示,银监会正在研究并深入分析存贷比政策,如果修改存贷比政策,要有其他管理方式替代它。他认为,其实触发存贷比红线的银行很少,比例很低,主要是一些小型银行,因为这些银行存款来源不太稳定。现在也正在研究,要对存贷比进行深入分析,因为存贷比政策实施多年来,对加强银行的流动性管理,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如果修改,要有其他管理方式去替代它。
最近两年来,银行业普遍遇到了存款外流的情况。对于部分银行,特别是股份制银行而言,在存贷比的约束下,贷款投放因此受到了严重影响。
随着银行除存贷款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和运用规模逐步扩大,存贷比与流动性的相关性会越来越低。加之货币政策收紧后,部分银行认为,存贷比指标限制了其向实体经济投放信贷的能力。因此,对于存贷比考核的存废问题,在业内引起了广泛讨论。
75%存贷比例
已不适应行业发展
存贷比是用来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指标之一。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是1995年制定的,期间虽然在2003年做过修改,但是对存贷比的要求一直没有变动。
吴晓灵表示,当年制定75%的存贷比的时候,初衷是为了给新设立的交通银行(4.66,0.00, 0.00%)以贷款的自主权。在2003年之前,我们国家的基础货币主要是中央银行主动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75%的存贷比例对于商业银行控制流动性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而且,有银行业业内人士认为,存贷比指标操作性强,银行贷款、存款余额等指标一目了然,是控制银行放贷冲动的最好、最有效的抓手。
但是经过18年的发展,银行负债资金来源已经多元化,存、贷款的内容、结构都已发生巨大的变化。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的工具和实施方式也更加丰富和全面,单纯的通过存款量来确保流动性的“红线”式管理早已与现实要求不相适应。
吴晓灵表示,2003年之后,由于银行的基础货币主要通过外汇占款来提供,存贷比这种非常注意存款的考核使得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的管理方面的自主权受到了一定的侵蚀,成为了资产负债管理的桎梏。
中国银行业协会2012年底发布的《中国银行(2.87, 0.00, 0.00%)家调查报告(2012)》显示,绝大多数的银行家认为应该废止存贷比指标,或者至少应该对其中指标的约束力和测算方式等进行修改。仅有20.7%的银行家认为应该保留存贷比,并作为主要监管指标。
存贷比功能
已被替代
有业内人士担忧,目前国内银行业内控尚未成熟,如果存贷比考核废除,很容易重复“一放就乱”的历史循环。
引入存贷比管理制度的初衷主要是保护存款人的权益,而且能有效控制银行放贷冲动,降低金融风险。业内人士表示,如今,存贷比对于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功能已被其他监管工具有效替代。无论是保护存款人的权益还是控制商业银行的放贷冲动,存款准备金都是更有效的工具。尤其是央行引入“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之后,已经可以根据各银行不同的系统重要性程度和潜在风险进行有针对性地区别控制。
不仅如此,已经正式实施的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指标不仅全面覆盖了存贷比的工具效能,而且也具有更好的动态监测效果。
一方面存贷比的功能已经被其他监管工具替代,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存贷比考核,往往造成商业银行在月末、季末被动陷入了抢存款的困境之中。频繁、大额的资金往来不仅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而且往往会导致货币市场出现剧烈的波动。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存贷比指标不仅不能增加机构的稳定性,反而会加剧市场波动,增加银行和全社会的负担。
因此,业内人士提出,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顺利推进,使市场信号在金融资源配置领域真正发挥基础性的引导作用,对现行存贷比管理制度的改革亟须纳入日程。当务之急是将《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此前,郭田勇就曾建议,目前对于存贷比的要求确实应该调整,可以调整完先试行一段时间,看看效果再决定需不需要修改《商业银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