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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治理铺张浪费“药方”凸显出五大关键词

A-A+2013年11月26日15:24沈阳日报评论

  年底突击花钱、超标准公务接待、公款旅游、超标配备公车、建豪华办公楼……

  针对这些广受公众诟病的现象,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一开出治理“药方”。专家表示,《条例》对铺张浪费行为的整治,凸显出五大关键词。

  经费管理

  每年岁末,社会各界对各级党政机关是否存在“突击花钱”现象都十分关心。对此,《条例》明确提出,“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除了年底“突击花钱”之外,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党政机关预算制度执行力度不足、执行过程缺乏监督机制等问题,直接导致了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情况突出,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公款浪费现象的“抬头”。为此,《条例》指出,“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公款浪费之所以成为顽疾,表面原因在于‘公款’,其本质在于埋单的钱不受约束。”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曾康华说,如果各部门的接待、会议等经费使用都能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就等于从源头上拧紧了党政机关花钱的“阀门”。

  公务接待

  《条例》明确,要通过建立健全四项制度,扎紧“篱笆”,从源头上狠刹公务接待当中的奢侈浪费之风:

  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龚维斌认为:“这些规定抓住了当前老百姓反映最多最强烈的问题,对公务接待进行了规范化管理,非常及时必要,对于规范公务行为、改善工作作风具有积极意义。”

  公务用车

  公车私用、超编超标配置、豪华装饰……近年来,“车轮腐败”屡见报端。《条例》明确提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并提出多项具体举措: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无疑是此次公车改革的亮点之一。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沈荣华认为,公务出行社会化,可以包括公交、出租车、私车公用、专业租赁等多种形式,这种做法可以从总体上降低行政机关的成本,将更多资金用于民生改善。

  “采取适度的货币化、社会化手段,肯定会降低行政成本。”沈荣华说,以浙江杭州为例,实行货币化改革后,杭州第一批车改试点单位2009年用车补贴比车改前公车开支下降了32%。

  差旅出国·会议活动·办公用房

  针对存在于差旅出国(境)、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等领域的浪费现象,《条例》明确提出了一系列“从严控制”的措施:

  “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看来,这些规定“非常细致、具体,直面亟待解决的各类问题,不打马虎眼,不笼统模糊,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不给任何想钻空子、想‘打擦边球’的人机会”。

  落实保证

  在监督检查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做得怎么样,要接受10个方面的监督:

  民主生活会监督——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办公厅(室)督查监督——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纪检监察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巡视监督——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财政监督——“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人大监督——“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政协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舆论监督——“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群众监督——“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竹立家认为,“十面监督”的安排表明了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力度和决心,体现出党政机关要用真心实意、实际行动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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