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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毒瘾发作咬狱友生殖器获刑1年

A-A+2013年11月14日15:47 中国法院网评论

  中国法院网讯 (王学才 黄子灏)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广西一名吸毒人员长期吸食毒品海洛因,导致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在戒毒所戒毒期间毒瘾发作,出现言行紊乱,先后将同室两名狱友的生殖器官、耳朵咬伤。2013年11月12日,荔浦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邹旺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邹旺隆因吸毒于2013年4月23日被荔浦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3年4月25日晚上,被告人邹旺隆毒瘾发作,将同监室戒毒人员罗德铭的生殖器官咬伤;2013年5月2日中午,被告人邹旺隆毒瘾再次发作,将同监室戒毒人员何荣斌的耳朵咬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德铭、何荣斌的伤势为轻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邹旺隆于2013年8月2日被被批准逮捕。检察院于2013年10月2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旺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法律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吸食毒品海洛因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被告人邹旺隆应当知道吸食毒品海洛因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被告人邹旺隆无视国家法律明令禁止,长期吸食毒品海洛因,导致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受精神症状影响,出现言行紊乱和伤人行为,据此,被告人邹旺隆患“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将被害人咬成轻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旺隆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旺隆在实施犯罪的时候正是发病期,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邹旺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 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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