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金华10月21日电 (见习记者胡丰盛)21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倪海清等九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作出二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倪海清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自产自销假药
出生于1964年的倪海清是浙江金华的一位农民,小学文化,没有行医资格。2009年3月,他在金华市区环城西路开设了“海清民间草药研究所”,宣称其生产的“特效药”专治癌症。
后来,为了增强自己的说服力,2010年7月,他和原金华协和门诊部的院长陆东明签订协议,在协和门诊部开设中医肿瘤科,以每月2万元的租金,负责经营。在陆东明的推荐下,倪海清聘请了有医师执业资格的医生在肿瘤科坐诊开方。
同时,他还通过在报刊上刊登大量广告、在互联网上设置“海清中草药研究所”的专门网站和专门热线电话等方式推广推销假药。很快,大量的患者登门求医,至案发,倪海清收取的药款达150余万元。
贩卖假药获刑7年
2011年10月17日上午,金华市婺城区公安局查封了倪海清的研究所、仓库及与其合作的金华协和门诊部,并当场查获制药机械19台,醋酸泼尼松片药品12箱,空药瓶6箱,分别标有“A1”、“A1(丸)送”、“A2”、“痔疮”字样的药品70箱。
后来,经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倪海清生产、销售的上述片剂产品均为假药。
庭审时,倪海清辩称自己的“秘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专利号为201010299600.4),但法院查明,该发明专利罗列的药物原料及制备方法中均未包含检测出起主要作用的激素类药物醋酸泼尼松,与标有“海清中草药肿瘤研究所研究成果”等字样的药品成份并不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须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按假药论处,且医疗机构制剂及临床试验均需国家药监部门批准。倪海清等人明知涉案药品未经国家药监部门的审批并取得批准文号,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工合作,共同从事了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活动,且在不具备药品生产条件的地方生产涉案药品,在未与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向患者高价予以销售,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倪海清等人生产、销售的药品不属于医疗机构制剂,其行为亦不属于临床试验。
法院表示,虽然倪海清于2012年2月1日取得了“肿瘤内服中草药片剂及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但发明专利的取得不等于药品通过了国家药监部门的审批。据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原标题:浙江金华一卖假药土郎中二审被判7年 罚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