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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演员表演返程遇地震死亡 其母向组织方索58万

A-A+2013年10月21日15:51法制晚报评论

  27岁的女舞蹈演员李昕(化名)在参与“认养奥运大熊猫”活动后,返回成都时,因遇到汶川地震失踪,最终被确认死亡。

  李昕的母亲熊女士认为组织者应承担责任,于是诉至法院索赔58万余元。

  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后,熊女士上诉。今日上午,二中院审理了此上诉案。

  女演员表演返程死亡 母亲索赔一审被驳

  熊女士诉称,浙江新安化工集团2006年制定了“认养奥运大熊猫”的商务活动计划,定于2008年5月在四川省汶川县卧龙大熊猫自然保护区举行认养仪式。

  2008年4月30日,该公司委托北京阳光智典公关策划有限公司做活动策划和执行。阳光智典公司雇了礼仪小姐、舞蹈演员、主持人等12人,李昕是其中之一。

  5月12日活动结束后,一行人从卧龙大熊猫自然保护区返回成都,遭遇汶川地震,李昕遇难死亡。

  熊女士认为,女儿与新安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新安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要求新安公司和北京阳光智典公司的股东张某、蔡某等赔偿58万余元,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熊女士的诉求,熊女士上诉。

  上午庭审 死者母亲:女儿去卧龙我都不知道

  今日上午,在二中院第19法庭,李昕的母亲熊女士及父亲朋先生的代理人坐在上诉人席上,代表阳光公司的股东张某和蔡某今日并没有到庭。

  “我女儿去卧龙我都不知道,她打电话给我我没有接到,至今都很遗憾。”熊女士说,案发时女儿刚27岁,从四川音乐学院毕业后没有工作,正准备考研。

  李昕的朋友李小姐作为证人来到法院,李小姐说,当时她和李昕一同签订的合同,因临时有事没去,所以签订合同的人中只有她一人活着。

  新安公司辩称,地震中该公司30多名管理人员死亡,损失巨大。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李昕与新安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正确。

  新安公司还辩称,上诉人提出新安公司与阳光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中可以看出无论李昕是由谁雇佣的,李昕的行为跟新安公司无关。

  上诉人应该举证证明,李昕到底是由谁雇佣的。另外,本案不适用公平原则,此事件是不可抗力,新安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赔偿。张某和蔡某没有到庭,法官决定公告传唤,该案将择日开庭。文/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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