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逢旅游旺季,作为我省首家市县旅行社在省会城市开办旅行社的负责人,三亚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总经理张杨最近更忙了。
“海口分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携程旅行网对海南旅游市场的重视,并着重计划将海口分公司打造成携程在海南发展的又一个重要支点。”张杨透露,新《旅游法》及海南系列旅游法律、法规的制定,在保障游客权益的同时,也在维护正规旅行社的合法经营环境和生存空间,对旅游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旅游管理于法有据
法制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旅游业发展抓软件,意味着海南必须尽快夯实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旅游法制建设。
对此,我省早已着墨不少。省委书记罗保铭曾说:“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始终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在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中强化法治观念,我们一直有着鲜明的认识。”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五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海南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运用法治思维,以空前的力度推动旅游领域的制度化、规范化、有序化。
作为中国旅游业发展的排头兵,海南在旅游法制建设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1992年,海南制定了《海南省旅游规划大纲》;1995年,海南率先在全国推出我国首部地方性旅游条例—《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1998年,海南再次修订《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出台《海南省旅游市场管理规定》。
中国加入WTO后,面对旅游市场全面开放,借鉴世界许多旅游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2002年3月1日,海南正式颁布实行了《海南省旅游条例》。内容极具前瞻性的该条例,把海南旅游业的管理、开发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
业内人士指出,作为入世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旅游法规,《海南旅游条例》在全国具有领先地位,许多规定都是国内首次提出,如“外省市旅游企业可直接组团到本省进行旅游活动,与本省旅行社享有同等待遇”等规定,彻底打破了我国旅游业实行地接的传统做法。
作为海南旅游的“基本法”,《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与7部单行法规相配套。采用了特区法规形式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特区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特区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规定》等法规,与“基本法”一道,形成了服务于旅游改革的“1+7”法规体系模式,旨在破解部门壁垒、开展联合执法、打击零负团费、完善旅游巡回法庭、保障游客和导游的合法权益,为依法治旅、依法兴旅打下扎实基础。
旅游“基本法”因时而变
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五年,也是海南旅游业快速发展的五年。然而,面对快速成长,一系列“成长的烦恼”也接踵而至。
“导游与旅游业的每一个环节都息息相关,新《旅游法》出台后,没有了购物点、自费项目,导游的积极性怎么调动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海口民间旅行社有关负责人透露,导游是特殊的工种,旅行社与导游的聘用合同怎么签,人事管理、考勤规定都需要有一个行业的指导意见。此外,导游补贴的标准怎么定,是按照导游的评级还是导游的业绩,这都是业内面临的现实问题。
“散客时代,传统旅行社本就面临转型的压力。让旅行社与导游签订合同,规范用工制度,不可避免地将加重旅行社的负担。”港中旅三亚旅行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冬文说。旅游业淡旺季明显,再加之在线旅游的冲击,传统旅行社的利润却越来越薄,人力资源成本的增加将加剧旅行社转型的压力,但缺乏用工保障的导游,也将阻碍海南旅游服务质量的整体提升。
唯一不变是改变。旅游行业不断涌现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旅游条例已难以适应发展需要,修改条例成为当务之急。
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海南省旅游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针对旅游市场的难症、顽疾,新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旅游经营许可证;不得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或者质量认证标志,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诱导、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内容,规范旅游经营市场;
针对导游管理,新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同时,规范导游准入制度。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应当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申请取得导游证;
针对特定时间景区游客爆满现象,新条例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核定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并报省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旅游景区应定期公布旅游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设置监控系统和分流系统。
……
三亚市旅游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新修订旅游条例的施行,三亚旅游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旅游服务设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市场监管,丰富旅游产品,维护游客权益,使三亚旅游更加规范,服务更加贴心,旅行更加舒适。
规范性文件解惑释疑
进入旅游旺季,三亚中御水晶博物馆、帝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水晶卖场门口,已经停靠十余辆旅游大巴,大批正在选购商品的游客,让原本宽敞的卖场显得有些拥挤。
这一切,与一年前《旅游法》刚实施后,旅游购物店“门前冷落”形成鲜明对比。情况的改变,《海南省旅行社经营规范》的出台,也许需要记上一功。
中国首部《旅游法》正式实施百余日后,不少旅游企业仍对其中相关规定存在不同程度的理解和困惑。
“《旅游法》出台后,旅行社开始调整产品、经营策略,但感觉很迷茫,大家只敢按最严的方式来调整。”南海假日旅行社总经理樊胤飞说,最大的迷茫是购物点和自费项目,之前说“一刀切”,现在又说合同上可以出现,没有明确的界定,大家只能选择暂时不碰这两个敏感地带。
不仅是旅游购物,游客自由活动时间怎么安排也是各家旅行社迷惘的焦点。
海口市导游协会会长杜思思表示,夜间活动,导游能不能帮助游客预订,游客怎么签字,都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导游很茫然,期盼政府或是行业协会能够尽快给出一个指导意见,让导游能够规范带团。
业内的呼声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在2014年春节“黄金周”前夕,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数月调研,在没有任何经验可供借鉴,全都来自市场实践的情况下,结合海南旅游市场实际,正式发布了《海南省旅行社经营规范》等规范性文件,明确旅行社哪些行为是规范的,哪些是违规的。
其中,与旅游购物有关的条款是《海南省旅行社经营规范》关注的重点。
我省明确表示拒绝旅游“二次消费”,一日游不得安排购物自费项目;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的关于增加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的补充合同,必须载明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真实情况;自由活动期间是游客自行安排活动的时间,旅行社不得擅自变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不得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不提供导游服务,不安排活动……一系列具体问题的释疑解惑,不仅让涉旅企业和人员知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也让游客放心包价游海南。
“作为中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海南旅游的改革创新必须直面发展中的难点、热点、焦点。”省长助理、省旅游委主任陆志远坦言,作为中国旅游业的风向标,海南旅游一向被业界和社会寄予厚望,如针对《旅游法》实施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海南国内率先以政府名义发布的具体操作手册—《海南省旅行社经营规范(试行)》,是海南旅游应尽责任和必须的担当。
大潮起琼岛。在打造国际旅游岛的伟大航道上,海南旅游,正破浪前行。
(本报海口1月5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