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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谈四中全会:保障人权是法治的追求

A-A+2014年10月21日17:53新华网评论

  新华网福州10月20日电(记者郑良 康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引起法学界人士的高度关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追求,我国法治建设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不断迈出坚实步伐。

  2012年3月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法条,引起广泛社会关注,国内外舆论予以高度评价。全程参与这次修法的陈卫东说:“继2004年宪法修订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根本法之后,刑事诉讼法在部门法中首次写入这一原则,这是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体现了法律对公民人格、尊严的呵护,是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

  在陈卫东看来,写入刑事诉讼法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不是一句口号,其背后有一系列原则、制度和程序保障。

  针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受到诟病的刑讯逼供、重口供轻物证等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认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陈卫东说:“这意味着公安、检察机关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施加精神和肉体上的痛苦等违反法律程序获取的证据将不被法庭认可,即使这些证据是真实的,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和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

  陈卫东告诉记者,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和执法办案实践中效应逐渐显现,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一年多来,检察机关查处的刑讯逼供案件数量由原来的每年500多起下降到去年的不足100起。

  1996年第一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取消收容审查制度,2003年废除收容遣送制度,2013年取消劳动教养制度。陈卫东说:“中国的法治进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不断迈出坚实的步伐,程序正义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公权力受到程序制约,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陈卫东表示,司法公正性的强化仍旧是当前法治建设面临的一项重大难题,司法不公不仅仅是实体上的不公,更主要的是程序上的不公。公正司法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键,当务之急是要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表述,司法机关要去行政化和地方化,破除妨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的体制机制障碍。

  陈卫东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体现了中央对于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方面不可替代作用的深刻认识,对于我国法治建设事业必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期盼全会出实招、见实效,特别是在司法改革方面有实质性进展,并以此为契机,在全社会范围形成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法治氛围。

  (原标题:“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追求”——访人大陈卫东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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