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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00余万 女子团伙主犯一审获刑无期

A-A+2014年6月5日13:14新浪海南评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女子团伙扰乱金融秩序,主犯一审获刑无期

  自2005年下半年开始至2011 年10月,被告人曾某荣以投资航空公司包机业务和承包国际航线有高额回报为由,以每月支2%-10%不等的利息回报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借新还旧”的手段,向同案的严某芳以及被害人李某娟等人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资金共计人民币6027.7081万元。昨日,海口中院依法对该案公开一审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荣,女,1979年出生,海南省临高县人,原海南翔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严某芳,女,1957年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海南省松涛水库管理局海口综合开发公司职工;被告人孙某,女,1976年出生,海南省定安县人;被告人林某,男,1980年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海南蓝宇航空票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雷某,女,1981年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人,深圳市蓝之宇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严某香,女,1954年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被告人林某,女,1979年出生,海南省文昌市人。

  自2005年下半年开始至2011 年10月,被告人曾某荣以投资航空公司包机业务和承包国际航线有高额回报为由,以每月支付2%-10%不等的利息回报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借新还旧”的手段,向同案的严某芳、孙某、林某、雷某、严某香、林某六名被告人以及李某娟、罗某等10人非法集资。期间,在资金周转紧张时,被告人曾某荣就以月付3%-30%的高额利息,向陈某全、张某军等人高利借款,以高利借款来支付集资款本息,然后再通过集资方式将集资所得款用于偿付高利借款、归还被害人部分本金、支付高额利息和购买房产、汽车、组织下线人员到境内外旅游、购物、挥霍等。被告人严某芳、孙某、林某、雷某、严某香、林某六人见有利可图,除了本人筹集资金投资给曾某荣获取利息外,还以口碑方式宣传曾某荣的包机生意可靠,回报稳定,并许诺以每月2%-5.5%的高额利息回报,直接向许某靓等数十人或通过他们吸收下线人员巨额资金转借给曾某荣,从中赚取0.5%-1%的利差。 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曾某荣以投资包机业务和承包国际航线为幌子,以高额利息为回报,多次向被告人严某芳借款,每次借款均能按期返还本金和利息,使得严某芳对投资给曾某荣能有丰厚回报深信不疑。于是,严某芳就鼓动其姐姐严某香、儿媳雷某、邻居孙某以及严某香的儿子林某等四被告人先后参与投资,投资款均通过其转借给曾某荣。由于曾某荣能按时还本付息,严某芳等被告人就逐渐加大投资金额,从数十万到200万元。随着集资款的增大,曾某荣无力再支付巨额的返利,遂以月息3%-30%的高额利息,向陈某全、张某军等人高利借款,用于给严某芳等被告人付息,然后又以集资方式将集资所得款用于偿付陈某全、张某军等人的巨额高利借款,同时还采取付息不还本的方式继续进行非法集资。孙某、林某、雷某、严某香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息回报,自2006年开始,陆续地不再通过严某芳,而是自己直接将资金转投给曾某荣。

  被告人严某芳在投资给曾某荣的过程中,看到不仅自己投资有丰厚的回报,还可以通过吸收他人资金转投给曾某荣的方式,从中赚取0.5%-1%的中间利差。从2006年开始,严某芳便以每月2.5%-3%的投资回报为诱饵,向许某靓、黄某、蔡某芬、叶某娥、潘某风及被告人雷某等九人吸收资金,并通过他们向张某等众多第三线人员吸收巨额资金转借给其,由其直接投给曾某荣以赚取利差。至案发时,被告人严某芳向许某靓吸收资金6407500.00元,返还本息446220.00元,尚有5961280.00元未归还;向蔡某芬吸收资金1662570.00元,已超额返还;被告人严某芳吸收资金共计36101150.00元转投给曾某荣 ,案发后尚有8926310.00元未归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严某芳非法吸收资金3610.115万元,案发后尚有892.631万元未归还被害人;被告人孙某非法吸收资金2998.073万元,案发后尚有1218.3211万元未归还被害人;被告人林某非法吸收资9226.295万元,案发后尚有4万元未归还被害人; 被告人雷某非法吸收资金3094.05万元,案发后尚有1581.19万元未归还被害人;被告人严某香非法吸收资金373万元,案发后尚有209.763万元未归还被害人;被告人林某非法吸收资金188.406万元,案发后尚有139.483万元未归还被害人。被告人曾某荣实际骗取以上六被告人以及李某娟等10人金额共计6027.7081万元。

  另查明, 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曾某荣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航空公司包机业务和承包国际航线为幌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个人出具借条的方式,大肆向同案六被告人及李某娟等10 人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资金共计人民币6027.708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曾某荣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应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严某芳、孙某、林某、雷某、严某香、林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为谋取个人利益,以投资曾某荣所谓的包机票、航线生意为名,许以高额月息回报,并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法,向亲戚、同学、同事、老乡等以及他们介绍或转借的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社会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其中被告人严某芳非法吸存3610.115万元,案发后尚有892.631万元不能归还被害人;被告人孙某非法吸存2998.073万元,案发后尚有1218.3211万元不能归还被害人;被告人林某非法吸存9226.295万元,案发后尚有4万元不能归还被害人;被告人雷某非法吸存3094.05万元,案发后尚有1581.19万元不能归还被害人:被告人严某香非法吸存373万元,案发后尚有209.763万元不能归还被害人;被告人林某非法吸存188.406万元,案发后尚有139.483万元不能归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曾某荣集资诈骗的数额以及被告人严某芳、孙某、林某、雷某、严某香、林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与在案证据所证明的数额不相符,应予纠正。鉴于被告人严某芳、孙某、林某、雷某、严某香、林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严某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万元;被告人雷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严某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宣判后,除被告人孙某表示要上诉外,其他被告人考虑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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