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11日16时30分许,在海口市白驹大道北抚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货车在左转弯时,与一辆超标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超标电动车车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据了解,当时司机郭某驾驶车牌号琼ADXX46的货车,沿着海口市白驹大道由文昌往海口方向行驶。行至北抚村路段,在左转弯过程中,与17岁男子颜某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颜某某摔倒受伤及两车损坏。随后,颜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14日死亡。据悉,颜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手持铁条驾驶无牌超标电动。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实:当事人郭某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事故造成的原因。当事人颜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且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过错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
综上,海口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郭某、颜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