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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点冷清团队游大减 海南旅游阵痛中破壳(2)

A-A+2014年1月28日14:26海南日报评论

  “这就像是一列运行了十余年的列车,在法律层面是刹住了,但强大的惯性可能仍然会有一个滑行阶段。”申建华这样形容半个月后业界的松动。

  “现在是旧环境要面对新业态,对公司负责人来说,是对未来的方向究竟怎么把握的问题;对员工来说,是如何适应新规则的问题。”海口民间旅行社董事长赵霑觉得,《旅游法》出台后,全行业面临着一个转折点,主动转型或许是更好的选择。

  未来在哪里?方向在哪里?没有清晰的路线图。

  就是各地执法部门对《旅游法》理解和执行,也有不一样。业界现在普遍的说法是,在《旅游法》正式实施约半个月后,开始有旅行社试探“旅游购物”、自费项目两个敏感区。

  “团费一下子增加那么多,游客量一下子下降了,怎么办?”有人试着下降团费去吸引那些已经习惯低团费的游客,要补上这个价格窟窿,旅行社唯有以身试法重新“购物”和“自费”。

  “海南敢不敢接,不接我们就推别的线了?”“别人都敢接,你敢不敢接?”面对岛外组团社的引诱和试探,以地接为主的岛内旅行社陷入了两难。

  接还是不接,如果不接,别人接了怎么办?

  开始有人冒险。

  其中有的纯粹是因为业务压力,有的仅仅是原有惯性思维的一种惰性延续。

  在这个新旧规则交替之时,一切都挑战着企业原有的经营模式,以及旅游者的行为方式。

  岛内20强旅行社找到旅游主管部门:必须尽快出台一部实施细则,否则大家都要找不着北了。

  “《旅游法》要不要严格执行?转型升级还要不要推?”旅游主管部门不停地问旅行社老总,到底有没有信心坚持走下去。

  每一次的回答都是肯定的,没有一个人反对。

  于是,从《旅游法》正式实施前就开始调研的《海南省旅行社经营规范(试行)》,开始了更为密集的调研,每一次都争论激烈,甚至火药味十足。

  “这绝不是运动员和裁判员的问题,大家是在共同推动市场的转型。”作为国内第一个以政府层面推出的经营规范,旅游主管部门既感到压力巨大,又觉得责无旁贷。

  出路·海南突破 为海南重建旅游生态指明方向

  海南旅行社经营规范———国内第一个以政府名义下发的操作手册

  国庆结束半个月后,作为国内旅游业颇具代表性的省市,海南与北京、上海、广东、云南等5个省市参加了国家旅游局就《旅游法》实施情况的专题调研,主题依然是围绕“第35条”展开:是否强迫旅游者消费的操作方式更为隐蔽,导游是否因不满利益受损而服务消极、等待、观望,一些景区是否变相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购物场所与餐厅、参观点等合一以规避《旅游法》……

  各地反馈的情况是,确实存在部分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法不同的解读和执行,尤其是对“第35条”中关于购物和自费项目的解读存在不同之处。

  在国家没有进一步出台《旅游法》实施细则的背景下,去年12月中旬, 国家旅游局以通知的形式,对“第35条”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5个问题进行了说明。一个月后,又再次对“第35条”作出声明,并再次重申:“坚定不移地取缔‘零负团费’等违法经营行为”。

  但各地仍在观望、等待,各大旅游企业仍在徘徊、试探……

  1月中旬,围绕着“第35条”,海南以“省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海南省旅行社经营规范(试行)》,这是国内第一个以政府名义下发的具体操作手册。

  “在很多情况都还不清晰的时候,发布这样一部《经营规范(试行)》,可以说压力很大。”省旅游委行业监督管理处处长刘金林说,没有任何经验可供借鉴,一切都是市场的实践。

  作为省旅游协会秘书长,王健生坦言,尽管《旅游法》指明了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但在具体实践中,大家对很多问题“还是拿不准”。作为中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海南在全国率先以政府层面出台操作手册,应该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业界要求大同、存小异,更加主动地去适应《旅游法》所要求的转型升级要求。

  解码·海南新规 81条款解码一个“第35条”

  如果旅行社不是“零负团费”经营模式,加点、购物等是可以被允许的

  终于,在《旅游法》正式实施百余天后,在海南即将迎来一年中旅游最旺的春节黄金周之前,《经营规范(试行)》在全省旅游工作暨假日旅游工作会议上正式推出。

  《规范》仍围绕“第35条”

  数月的反复调研、商议,再调研、再商议,围绕的仍然是“第35条”。历时数月几易其稿后,围绕一个“第35条”,《经营规范(试行)》的条款达到81条。

  “企业已经经过了3个多月徘徊、犹豫,在这个时候推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应该说时机很好。”赵霑觉得,《经营规范(试行)》把旅行社的操作标准化了,尽管要让每个环节都做到位可能还需要几个月时间,但各方力量的推动或许会让这个过程缩短一些。

  《经营规范(试行)》每一个条款几乎都针对一个具体的问题。

  比如第26条就专门解释: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安排购物场所、自费旅游项目的除外情形及要求,详细注明了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补充合同不得有四种情形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通过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第28条专门且就旅游者在景区内购物时旅行社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

  而第29条则明确了旅游行程中自由活动期间,旅行社不得安排活动……

  “第35条”针对零负团费

  “游客如果有需求,难道拒绝吗?”“现在订制旅游很火,也是趋势,但电子行程单一管,旅行社都不知道怎么做了?”“春节期间有景区临时不接待团队游客了,遇上这样的情况,旅行社该怎么办?”……

  尽管《经营规范(试行)》已经详细罗列出了各种可能遇到的问题,但旅行社老总还是提出了这样那样的困扰和问题。

  争论的核心依然是能不能购物、能不能加点。“如果旅行社并不是‘零负团费’经营模式,加点、购物等都是被允许的。”申建华提醒,“第35条”可以针对的只是“零负团费”经营模式。

  “再强大的惯性,都应该停下来了,否则吃亏的还是旅行社!”申建华建议,业界各方要改变思维试一试,继而改进经营模式。

  违法或让企业老板倾家荡产

  “作为旅游执法部门,会严格按照《经营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执法。”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晓华坦言,如果在执法中确实发现有不合适地方,会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千万别存侥幸心理,一部法律的出台绝不是随随便便的事情!”王健生提醒业界老总,“哪里哪里比海南还要乱”这样的说辞,绝对不能成为一种推脱和借口。随着《旅游法》的正式实施,中国旅游业已经走上了依法兴旅的道路。一旦游客依法维权,任何说辞和借口都没有用,违法的成本完全是自己承担。

  从法律的层面,申建华的提醒来得更加严肃和严重。去年10月1日前,尽管颇受社会诟病,但“零负团费”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是业界一种普遍的操作模式。但在《旅游法》正式实施后,按照“第35条”的界定,“零负团费”经营成为一种违法行为,不但罚款高达3万元-30万元,而且没收违法所得的严厉惩处,可能就让企业负责人倾家荡产!

  已经有一批企业搭上了走向现代服务业的列车。去年国庆,中青旅天猫店一天销售达到1200万元;携程今年全部进入国内县以上区域,而在海南则与各大酒店签订更具个性协议;驴妈妈网站专门销售全国各大景区门票,方便散客自由人出行……

  对于这些已经转型或一开始就已经采用新型旅游模式的企业而言,“第35条”与《旅游法》中的其他条款,或许并没有显得有什么特别之处。(记者 杨春虹 通讯员 吴婷婷)

  法条链接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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