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持一份资信证明书至交行,称该行之前所开单位资信证明收受人书写错误,要求重新开立。营运主管对该份资信证明进行认真审阅,发现疑点:一是资信证明开立时间为2013年9月22日,资信证明上所盖主管印章的工作人员早在2012年4月前均调离我行;二是纸张颜色失真偏黄,纸质手感较差,与该行所使用的资信证明存在明显差异;三是资信证明所盖会计业务专用章与实际存在差异。
营运主管断定该资信证明系伪造,即向男子询问该资信证明来源,该男子表示对此不清楚,并向主管提出质疑,要求给予合理答复。主管将疑点向该男子进行一一说明后,明确表示要没收该资信证明,该男子无计可施即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