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海口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处获悉,单位职工房改所购公有住房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的办理期限,至2013年12月30日止。
据了解,为妥善解决海口市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的遗留问题,单位职工原经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并按60%或70%等部分产权比例及房改政策规定购买了单位公有住房,现需再次购买剩余部分比例产权的,可向住房产权单位提出申请。职工申请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剩余部分比例产权,按照《海口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单位公有住房剩余部分比例产权的出售价格核定,按照省房改办及省物价局《关于海口市1999年度出售公有住房价格标准的批复》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