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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捣毁一屠宰销售病死猪肉团伙 刑拘7嫌犯

A-A+2013年10月18日09:00南海网评论

  10月17日,记者从海口市公安局获悉,近日,海口警方经过缜密侦查,果断出击,一举摧毁一屠宰、销售病、死猪肉犯罪团伙,刑事拘留莫某华等犯罪嫌疑人7名,捣毁2处屠宰病、死猪窝点及存放猪肉的冷冻厂,查扣涉案病、死猪及冷冻猪肉4600余公斤。

  2013年5月,为严厉打击犯罪,进一步净化食品生产销售环境,切实保障民生,海口警方组织开展了“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并重点整治肉及肉制品违法犯罪活动。2013年6月份,海口警方经缜密侦查,掌握了莫某华等人涉嫌屠宰、销售病、死猪肉的线索,经过深入调查,确认了位于海口市滨江路与凤翔东路交汇处府城镇奇会村病、死猪的屠宰窝点,并查清了莫某华等人从事非法收购、屠宰、销售病、死猪肉犯罪活动的具体分工情况,掌握了该团伙将病、死猪肉销往琼山区石塔村一非法冷冻厂的详细情况。

  10月11日,在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海口警方果断收网,一举破获了莫某华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当场抓获涉案嫌疑人员12人,捣毁2处屠宰病死猪窝点及存放猪肉的冷冻厂,查扣涉案病死猪及冷冻猪肉4600余公斤。经查,团伙老板莫某华(女,48岁,海口市琼山区人)从2012年11月开始从事收购、贩卖病死猪违法犯罪活动,由陈某(男,38岁,海口市琼山区人)、吴某超(男,32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人)从海口周边地区生猪养殖户处非法收购病死猪,经宰杀后销售给石塔村冷冻厂老板吴某安(男,43岁,广西玉林人),然后销往岛外。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警方依法对莫某华等其中7名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时协调市商务、动检、质检等相关部门对查扣的猪肉做进一步检验鉴定及处理工作。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司法解释: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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