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获赠”30万买房后翻脸
八旬雇主讨要借款官司胜诉
本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文海宣) 年逾八旬的孤寡老人徐大爷借款30万元给保姆买房,孰料保姆在老家购房后对徐大爷的态度急转直下,最终双方解除了雇佣合同,徐大爷向保姆索要借款,而保姆赵某称,这笔钱是徐大爷“爱慕”自己,主动赠与的。昨天,海淀法院查明案情,支持了徐大爷的诉讼请求。
2006年6月,74岁的徐大爷通过家政公司雇佣了36岁的赵某,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赵某对徐大爷的悉心照料,逐渐赢得老人的信任。2009年12月13日,赵某回四川老家探亲,其间,徐大爷给赵某汇款30万元,两天后,赵某用这笔钱购买了一套房产。今年8月初,徐大爷解除了与赵某的雇佣关系,并要求赵某偿还30万元。
对于这笔钱的性质,双方说法不一。徐大爷称,赵某向自己借款30万元准备在老家购房,考虑到赵某把自己照顾得不错,徐大爷答应借钱。“基于信任,而且还有转账凭证,我就没要求对方写借据。”徐大爷说,赵某买房后,对自己的态度越来越差,没有尽到保姆的职责。但赵某不认可这一说法,称30万元是徐大爷主动赠与的,因为他爱慕自己,得知自己无房产,便主动出资30万元用于购房,意将自己留在身边。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解除雇佣关系后,就30万元产生过多次交涉,其中在2013年8月7日双方在家政公司交涉时,赵某称因其与徐大爷存在不正当关系,故徐大爷补偿其30万元;后公安机关介入,赵某又称徐大爷雇佣其7年,从未支付任何工资,30万元是徐大爷一次性补偿的高额工资。此外,赵某还在2013年8月初即得知徐大爷起诉后,于同月15日把房产过户至其前夫名下。
法院认为,该案焦点是30万元款项的性质。徐大爷与赵某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交具有决定性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只能结合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判定。通过审查徐大爷与赵某的当庭陈述后法院认为,赵某的说法前后不一,且存在明显的矛盾之处,真实性存在重大瑕疵;反观徐大爷,始终坚持借钱给张某用于购房,同时,赵某在知晓即将面临诉讼时匆匆过户的行为,亦印证了徐大爷的主张。法院最终采信了徐大爷的说法,要求赵某偿还30万元借款。
当前,孤寡老人依赖保姆照顾并养老送终的情况非常普遍。实践中,碍于情面,也为了保姆能留下来长期照料自己,老人往往会对保姆提出的借款请求给予帮助,且不会留存书面的借款证明。可是,一旦双方关系恶化后,老人维权之路则颇费周折。
法官提醒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要有证据意识,对于出借的款项须要求对方出具书面借条,并将借款事项尽可能详尽地写清楚,并注意留存转账凭证,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