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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职工医疗互助1月启动 自付部分最高补助60%

A-A+2013年10月12日14:40南海网评论

  南海网海口10月12日消息(南海网记者杨曦)为了减轻职工因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困难和经济负担,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海南省总工会决定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特制定《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

  据了解,通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国家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通过医疗互助活动给予适当的补助,帮助患病住院职工减轻经济负担。

  凡在海南省行政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本人参加工会组织,自愿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前提下,均可由本人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以团体形式参加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据介绍,第一期互动活动期限暂定为3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起止时间全省统一)。

  参加活动的职工必须按期交纳互助金,第一期互助金活动每人需缴纳150元,互助金原则上由职工个人缴纳,职工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本单位工会可从工会经费中给予一定的帮助。

  补助标准则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扣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以各种方式办理的公务员补助的自付部分,再扣除全自费医疗费用(国家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后,个人自付超过1000元的采用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一个互助期内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

  职工住院自付部分达到1000—5000元的(含5000元)的部分补助20%;达到5000元(不含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补助40%;达到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上的补助60%。在一个互助期限内最多申请三次住院产生费用的补助金。

  发生以下情形者则不予承担补助,如:不在互助期限内的住院费用;被保障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犯罪或拒捕造成的住院产生的费用;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产生的费用;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等情况。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能准确反映本单位本季或上季从业人员人数报表的复印件一份;

  2、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证明或个人缴费证明原件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各一份;

  3、海南省总工会指定账户互助金交费单据证明;

  4、《海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和《海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花名册》电子文档及打印纸质文档二份;

  5、参加互助活动职工大海·惠工卡帐号。

  海南省总工会在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设立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转户。

  单位工会代职工办理补助申请手续时,应及时到所属代办点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医保定点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住院收费收据、费用结算单中个人自付部分、全自费部分必须划分清楚。收费收据、结算单被医保部门、医院或保险公司收回的,收费收据、结算单复印件须由收回部门加盖公章;

  2、住院病历首页及出院证明;

  3、诊断建议书(特定病种诊断建议书)或转诊申请审批表;

  4、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单位盖章);

  5、《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表》;

  6、申请人《海南省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会员证》;

  7、职工大海·惠工卡帐号;

  8、跨年度或跨互助期的,应当提供一日清单或明细;

  9、代办点、办事处和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所交资料的全部复印件要求加盖单位工会章。所交资料全部归档将不再返还,如有个人需要请在申请补助前做好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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