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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空姐代购案重审 认定逃税款从百万减至8万

A-A+2013年10月11日16:14成都商报评论

  核心提示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电子订单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但是,这类电子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来佐证,仅凭孤证是没有证明力的。如果仅仅以查扣现货计算的8万多元税款来认定,如果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罪,李晓航获罪将比一审轻很多。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适用缓刑。

  成都商报记者 赵倩 发自北京

  离职空姐李晓航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后,和男友石海东一起带回国内在自己的淘宝代购店中销售。她因此被法院认定偷逃了关税113万余元(后被认定为109万余元),在一审中被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成都商报曾报道)。

  昨日,该案被北京市高院发回重审后,在北京市二中院再次开庭。但在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核税证明和工作证明却显示,海关查扣货物的税款额为8万余元,而剩下的价值百万的电子订单在海关和韩国警方以及中国驻韩使馆求证后,并不能证实李晓航携带相应价值货物回国。

  “偷逃百万关税”无法确认

  昨日的庭审只进行了25分钟,主要是对两份海关出具的核税单质证。

  公诉方出具了海关开出的核税单和工作证明。李晓航的律师张彦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北京海关关税处根据两次被扣货物出具的核税单,重新计算核税金额,一笔为21500.67元,一笔为62208.05元。总计偷逃税款金额为83708.72元。这两次被扣货物,一次是李晓航被抓时带的化妆品,一次则是石海东在沈阳被查时所带的化妆品。

  “之前说逃了100多万元的税,但实际很大一部分是根据电子订单估算的,我们不认可。”张彦表示,根据查扣现货计算的税款就只有8万余元,而电子订单那部分并没有得到其他证据佐证。在昨日的庭审中,公诉方出具的海关工作说明中显示,海关经过与中国驻韩国使馆和韩国警方求证,尚不能证实李晓航携带税款额高达100多万元的货物回国。也就是说,在一审中根据化妆品电子订单估算出李晓航偷逃的百万税款无法确认。

  李晓航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并没有主观故意,之前进货没有被查,她并不知道这样是犯罪,希望法庭可以轻判。而另一被告人褚子乔的父亲也参加了旁听。他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褚子乔作为三星公司的技术人员,只是出于给朋友帮忙,才向李晓航提供了方便在韩国免税店购物的账号而已,他没有出钱购买,没有帮忙带货,也没有任何获利。“他们偷逃了税款和褚子乔没有关系。”褚子乔的父亲说,李晓航在庭上认可两次货物被查,并非褚子乔出钱购买,而褚子乔在陈述自己的意见后,检方并没有发表异议。

  专家称其有望获缓刑

  张彦表示,即使是重新估算后税款定为8万,其中一笔2万多元的也是属于石海东个人被扣货物应支付款项,而另一笔6万多元则是李晓航和石海东两人共同承担。而在税率计算上,海关按照57%来计算不科学,如果按照享受最惠国待遇计算,税率应为47%。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电子订单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但是,这类电子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来佐证,仅凭孤证是没有证明力的。比如,虽然有电子订单,但不能表示实际一定完成了货物交易,货物通过海关出了韩国到了中国。货物也有可能在韩国销售或者用于其他处理。“既然是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来定,首先得要有货物,光凭电子订单没有实际的货物如何认定走私。”

  张起淮认为,如果仅仅以查扣现货计算的8万多元税款来认定,如果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罪,李晓航获罪将比一审轻很多。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适用缓刑。

  庭审现场

  带病出庭

  父亲称其得了血小板减少症

  昨日上午,因病取保候审的李晓航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北京市二中院西门外的安检大厅法院。她戴着口罩,看似疲惫。李晓航的父亲称,当初被抓时,李晓航已经得了病,血小板很低,关押在看守所后病情更是恶化,后来确诊为血小板减少症。去年7月底,李晓航被取保候审,并回老家治疗。

  新闻回放

  一审认定偷逃关税百余万 获刑11年

  李晓航曾在某航空公司任国内航线空姐,2008年离职之后,与男友石海东在淘宝网上开了化妆品店。2010年8月后,他们通过在韩国工作的褚子乔从韩国免税店进货。检察院一审时指控,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间,李晓航与褚子乔、石海东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从无申报通道入境,李晓航、石海东在淘宝网店销售这些化妆品。检察院指控,李晓航去韩国带化妆品达29次,男友石海东带了17次,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余元(后认定为109万余元)。2012年7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李晓航不服上诉。2013年5月,北京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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