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家住禹城的刘女士向本报反映:今年2月丈夫溺水身亡,其生前曾购买了5份保险。按照相关合同约定,5家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约950万元,但4家保险公司拒绝给付。
丈夫失踪2个月 驾车溺水身亡
2月26日,刘女士的丈夫开车去禹城房寺镇,后来就联系不上了。2月27日,他们按人口失踪向当地派出所报警。5月13日,丈夫的遗体被当地派出所找到,其连车带人掉进了河里。
刘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几份鉴定文书,据一份带有“禹城市公安局鉴定专用章”字样的鉴定书,现场勘查发现死者位于一辆轿车驾驶座上,系有安全带,车辆前部损坏严重。检验结果显示,死者是一李姓男子,死亡原因是生前溺水窒息。
刘女士还给记者出示了一份带有“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禹城大队事故处理专用章”字样的证明,其中提到:李姓男子于2014年2月26日23时许,驾驶轿车行驶至省道316公路房寺引黄桥北1000米左右时,掉入引黄河内,导致死亡,车辆损坏。
出事前 丈夫买了5份保险
刘女士说,文书上的李姓男子是自己的丈夫,今年35岁,常常开车出远门。“今年大年三十前后,丈夫才刚逃过一劫。”她说,当时丈夫从四川开车回家,在京沪高速上不小心撞上护栏,还好人没事,没想到这次……她说,这件事让丈夫触动很深,随后购买了一份保险。而在去年12月前后,因亲眼目睹同村的人从三轮车上摔下变成植物人,丈夫还曾集中买过4份保险。
刘女士说,丈夫出事前俩月,分别在天安人寿、泰康人寿、信泰人寿、国华人寿等5家保险公司购买了5份保险,其中泰康、信泰等3家都是今年1月购买的,前后日期很近。她说,事故发生后,家里人紧急向保险公司报案登记。7月22日前后,他们向4家公司提交了材料,天安人寿那边资料一直没备齐,8月25日才提交。
950万元保险金 真被吓了一跳
8月25日,刘女士拿着一份国华人寿的保险单。她说,丈夫当时购买的是“国华畅行无忧两全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费2400元,交费年期10年,这次情况属驾驶私家车意外伤害身故,身故时未满70周岁,可获得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10倍,也就是200万元。
随后,刘女士拿出几份保单。她给记者算了笔账:信泰人寿,1800元保险费,基本保险金为10万元;泰康人寿,保险费3750元,保险金额15万元;天安人寿,保险费2660元,保险金额20万元;还有一家保险公司,主附险分别为2040元和1620元,保险金额为30万元。几乎都是10倍于合同基本保险金的给付标准,总的来算,保险金共达950万元。“得到这个数字,真被吓了一跳。”她说,之前只知道丈夫买了保险,没想到能给付这么多。
【事态进展】
4家保险公司联合拒付
提交材料后,刘女士的家人曾找保险公司询问情况,得到的回复是还没出结论。离承诺的30个工作日越来越近,她也有些沉不住气了,“材料都提交了这么久,是不是哪儿出问题了?”
就在几天前,刘女士收到了泰康人寿、信泰人寿、国华人寿等4家保险公司联合下发的一份拒绝给付通知书。记者看到,通知书下方时间为8月22日,右下方加盖了4家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的理赔专用章。上面说明了拒绝原因:一是投保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真实的财务状况;二是投保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在同业保险公司投保情况。
对于这两点理由,刘女士并不认同。她说,自己找人做了相关鉴定,丈夫不是酒驾,也没有其他服毒等情况,符合驾驶私家车意外身故这项。对于财务状况一事,她坦承,丈夫生前确实有负债,但不能成为拒付理由。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马相永律师认为,在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并不包含通知书中提到的这两项,不能作为拒绝给付的理由,关键还得看合同。
25日,记者分别联系了几家保险公司。国华人寿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情况比较复杂,已下发的通知算是初步意见,针对案件本身,他们仍在处理中;泰康人寿和信泰人寿也表示,案件比较复杂,正在处理中;天安人寿表示,他们刚收到材料,还没有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