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8日讯(记者 张斌 通讯员 禹爱民 谭丙秋) 韶山市旅游局原局长郭光辉近日被韶山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郭光辉现年43岁,案发前系韶山市旅游局局长、党委书记,兼韶山市城区景区行政执法局局长、韶山市外事办公室主任。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郭光辉在担任韶山乡副乡长期间,利用负责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非法获得2万元用于日常开支。2009年至2010年,郭光辉在担任韶山永泉科技园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招商引资、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5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