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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男子长期殴打妻子 派出所称打的不是外人(2)

A-A+2013年8月22日11:20国际旅游岛商报评论

  义愤填膺

  派出所冷漠粗暴草率处理案件走形式主义严重脱离群众路线

  “虽然我被打是身心俱伤,但我没有想到,派出所竟然如此草率地处理此事。”蔡女士说,她实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到派出所报案,但是派出所只是简单地询问,没有过多的关注,就匆匆地打发她回去,让她等候调查结果。

  8月4日下午,她看到省人大代表黄桂提倡导的“反暴力普九乡镇行”来到澄迈宣传,就主动向工作人员反映她这14年来所承受虐待殴打的痛苦。工作人员就主动要求陪同她再次到派出所报案,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

  可就在随行的志愿者与蔡女士刚走进派出所,就被派出所的民警拦住,粗暴的询问“你们那么多人,是来闹事的吗?全部出去。”说完就动手要将他们驱逐出派出所。“当时我们身上都带着绶带,上面清楚地写明我们是志愿者。而且我们表明身份是受省人大代表黄桂提的委托,帮助蔡女士,没想到派出所竟然如此对待我们。”志愿者池先生说,当时民警将他们赶出派出所,后来听到蔡女士的诉求,就要求蔡女士一个人进去,再次对蔡女士进行询问,然后又故意刁难要求她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

  蔡女士说,她的痛苦遭遇并没有引起派出所的重视,由于她没有文化,一直都敢怒不敢言,再加上法律意识不强,怎么会留有那些证据,但只要民警下去向周围的群众了解情况,肯定能得知她所言不假。现在派出所只是作出简单的处罚,但丈夫不仅没有当场道歉,反而甩脸而去,就连丈夫李开伦书写的保证书,她也没有看到,这也导致她当晚回家时就被丈夫赶出门,无家可归。

  “不仅如此,红光派出所就连简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的序号都没写。导致到澄迈县公安局提请行政复议时,还要再返回派出所补写上序号。”池先生说,由于不满派出所的调解及处罚决定,他陪同蔡女士到澄迈县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没有想到遭到拒绝,原因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没有填写完,没有案件序号就无法提起复议。无奈之下,她只好再次回到红光派出所,而派出所民警显得很不耐烦,极不情愿地补充填写完整。由此可以看出,红光派出所对此事非常不重视,随意处理,极不负责。

  郑重呼吁

  应严惩施暴者莫让暴力种子深埋心间

  现在21世纪提倡和谐社会,但是有暴力就没有和谐,在现今法治时代,打孩子、打老婆一样要坐牢,保护妇女儿童不受虐待殴打,依法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是我们共同的使命。

  省人大代表黄桂提曾不止一次地拨打电话举报他所见到的家庭暴力。可是至今为止,很少有施暴者因为家庭暴力被警方拘留过。为此,他对海南农村打老婆打孩子的现状深感忧虑。

  黄桂提呼吁,“棍棒底下出孝子”、“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这一说法是一种非常严重的错误观念,特别是在农村,这种现象非常普遍。对于家庭暴力,特别是专门打孩子、打老婆的事件,我们要严抓严惩,要像抓酒驾那样,喝一点小酒都不行,喝了酒开车被查到就得严厉处罚,打孩子、打老婆一样也要严厉处罚。

  针对蔡女士的遭遇,省人大代表黄桂提一针见血地指出,由于封建思想作怪,我们农村一直都存在打老婆的恶习,而且不少妇女受伤后,都不敢报警,就是担心警方不能成为他们的保护神,反而成为施暴者的保护伞,从而遭到施暴者的报复,遭到更惨痛的殴打。

  “现在红光派出所对此事的处理方法,以及在处理这件事情过程中,对待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态度,恰恰验证了我的担忧。”黄桂提说,红光派出所民警办案的态度严重地脱离了党一贯坚持的群众路线,没有深入调查取证,去了解蔡女士这14年来长期遭受的虐待殴打,没有意识到施暴者的行为已经触及法律的底线,并不是一起简单的家庭纠纷。对于一个长期施暴者,如果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势必会影响到周围的人,让暴力的种子深种在他们的心田,以后这样的家暴者势必层出不穷。尤其是对孩子,他们会认为殴打他人不用担负任何责任,那么他也就可以随意地殴打他人,甚至是父母。

  因此,黄桂提呼吁,澄迈县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介入,及时司法鉴定伤情并按照《刑法》进行处理。而且根据蔡女士介绍的情况,我们认为蔡女士的丈夫李开伦已经构成虐待罪,应当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追究李开伦的刑事责任,严惩这起家庭暴力,警示和震慑更多的家庭施暴者,严惩施暴者将有利更好地建设和谐家庭,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律师观点

  施暴者已触犯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蔡女士描述的情况,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的林建才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于蔡女士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蔡女士提出请求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劝阻、调解,如果蔡女士坚持要求给予其丈夫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虐待家庭成员、被虐人要求处理,或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可对行为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

  如果其丈夫在肉体上的摧残有殴打、捆绑、不让吃饱、不让穿暖、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进行超体力劳动等;精神上的折磨有咒骂、侮辱、限制自由等行为,情节恶劣的,可以认定为虐待罪。但是,刑法规定虐待罪为“亲告罪”,只有当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提出告诉时,司法机关才处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或无能力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其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但是因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司法机关应依法主动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林建才还说,对于一次家暴,如果有伤害家庭成员的故意,造成受害者轻伤、重伤,应当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十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受理对家庭暴力的控告、举报,应当记录,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法制教育。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受害人请求处理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林建才表示,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应予以制裁的行为,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机关人员可以依法要求追究施暴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使得施暴者都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记者手记

  从事发8月4日至今,已经过去近半个月。在此事的处理过程中,派出所认为蔡女士在家庭生活纠纷中也有过错,可即使蔡女士再有错,其丈夫也不能使用暴力殴打并且是长期使用暴力殴打。公安机关追究的应该是施暴者的暴力行为,不应是家庭纠纷行为,更不应该如处理此事的澄迈红光派出所干警对协助蔡女士报警的普法志愿者胡先生所说的,李开伦打的是她老婆,不是外人。此外,蔡女士认为澄迈红光派出所的处罚过轻,也咨询律师,并向派出所提起其丈夫李开伦长期虐待殴打她,已经触犯法律犯罪,应得到相应的处罚。但澄迈红光派出所并未引起重视,片面的一刀切处理,认为只是简单的家庭纠纷,并未经过调查深入了解蔡女士这14年来长期遭受的非人虐待及殴打,认真对待当事人的诉求。

  目前,蔡女士已向澄迈县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我们将拭目以待此事的最终处理意见,看看蔡女士的合理诉求是否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得到相应的处理,让正义得以伸张,让正义不再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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