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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2014年9月29日16:35人民网评论
近日,省物价局、省水务厅下发加强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通知,新的管理规定自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制定或调整农村自来水价格应进行成本监审,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征求意见,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报当地市县政府审批。
通知要求,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账册,严格执行农村自来水价格政策,对农村低保用户、“五保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价格优惠政策。未经批准,供水企业不得收取水价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对擅自提价、越权定价或变相提价、自立项目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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