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海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各市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办法》指出,考核主要内容为各市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制度建设情况、《水资源法》规定制度贯彻实施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水资源节约管理保护相应管理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办法》明确,各市县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各市县要按照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海南省水务厅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办法》强调,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县政府,要在通报考核结果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期间,暂停这一市县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这一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