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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放宽游艇出入境管理 解决游艇进出的问题

A-A+2013年12月16日00:01中国日报网评论

  2010年11月,海南省在全国率先发布了《海南省游艇管理实行办法》。办法指出,在海南驾驶游艇,持有境外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可在海南水域短期内(7天)驾驶游艇,无需换证。对境外游艇也将不实行强制引航。此外对游艇办理出入境手续、接受检查的地点,境外游艇游览观光活动水域,游艇入境悬挂检疫信号条件,以及放宽对境内制造的游艇以自航形式在海南出口境外时对登记和检验证书及产品认证证明的认可等都更为宽松,此举大大解决了海南游艇一直以来存在的“进不来”、“不能动”、“出入不方便”等3大问题。办法发布后,海南游艇产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2009年海南进出境游艇仅14艘次,2011年全年进出境游艇达到63艘次。

 游艇

  2011年4月,海南省再度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大海南对境外游艇的开放力度。根据规定,自2011年4月15日起,所有境外游艇进入海南境内后,可在海南连续停留时间最长达30日,而且期满后经批准还可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30日。另外,境外游艇每一公历年度在海南省内的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83天。同时,游艇除了可在开放口岸的码头泊位停靠和进出境外,也可在经批准的游艇监管码头进出境,游艇担保的形式也更加灵活——可由游艇服务企业为其接待的游艇提供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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