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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中院对一男子购买并持有毒品作出一审判决

A-A+2016年10月14日10:49新浪海南评论

  近日,海南一中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被告人杨某铭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杨某铭与陈某保(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蓝色丰田威驰小轿车从海口到万宁市万城找廖某(另案处理)欲购买50克海洛因到海口出售。廖某让曾某平(另案处理)拿出2包海洛因、1包甲基苯丙胺和2包“底粉”给杨某铭,谈好价格为15000元。并约定付款方式由杨某铭从海口带的三根花梨木抵扣3000元,余款12000元随后给付。当日12时许,杨某铭、陈某保离开廖某家,准备乘车返回海口时被万宁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公安民警从杨某铭驾驶的小轿车副驾驶位置上的皮包内搜到5包毒品可疑物,在该车后备箱内发现1支自制射钉枪及数把刀具。经鉴定,1包透明塑料袋中的透明晶体净重2.9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包米黄色块状物净重48.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平均含量为38.9%;2包白色粉末净重64.88克,检出烟酰胺成分。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铭从廖某处购买海洛因48.8克、甲基苯丙胺2.94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认定被告人杨某铭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杨某铭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当场从其驾驶的小轿车内搜出海洛因48.8克、甲基苯丙胺2.94克,所持毒品数量已经超过50克。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一人吸毒,全家遭殃。吸毒人员为了筹集赌资往往又会铤而走险走上贩卖毒品的道路,如此恶性循环,给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很多潜在的危险因素。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给毒品犯罪分子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通讯员:张余武 马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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