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家住屯昌的男子在一次用镊子偷居民钱物时被对方发现,他持刀将对方割伤。近日,该男子被法院终审判刑三年一个月。
王某师今年32岁,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王某师被拘役五个月。
2013年3月12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王某师到屯昌县屯城镇中心市场北门处,看到男子何某礼在挑鸡蛋,他发现何某礼裤袋松开,于是用镊子将钱夹出,可钱却掉在地上。失主何某礼发现,并将其抓住。王某师就掏出刀恐吓何某礼。何某礼见状用右手抓住对方衣服,同时用左手去摁住挂包时,被王某师抽出的刀割伤左手拇指,何某礼才松手。王某师趁机脱身,并仓皇坐三轮车逃离现场。
2013年11月,屯昌县法院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王某师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据了解,因王某师实施盗窃中被失主发现后持刀威胁而抗拒抓捕,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被法院认定构成抢劫罪。
王某师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海南一中院终审判决此案,对此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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